
發文日期 | 98/07/23 | 條次 | 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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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0980144753號 | 函釋編號 | 23-3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有關建議針對閒農場作農業使用得否適用課徵田賦(免徵地價稅),提出統一之函釋見解 | ||
說明 | 本案財政部意見略以: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二、另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休閒農場之土地應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納稅。 三、至於休閒農場之休閒農業設施所使用之土地應課徵地價稅或田賦案,財政部於97年7月3日邀集農委會、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及相關機關召開「研商休閒農場之休閒農業設施用地問題」會議,並獲致以下決議: (一)休閒農場土地之課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休閒農業設施實際使用情形不一,仍請稽徵機關就其實際使用情形是否符合課徵田賦之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如需農業或地政機關協助部分,請相關機關惠予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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