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0/05/06 | 條次 | 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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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營署建管字第1000026557號 | 函釋編號 | 20-1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營建署 | ||
要旨 | 休閒農場建築物高度疑義 | ||
說明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規定:「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五)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二分之一以下者。(六)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有關建築物高度之檢討,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建築師事務所前揭函詢休閒農場之屋頂層斜屋頂及屋頂突出物是否不得超過10.5公尺乙節,因涉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立法原意,係屬貴管,請卓處逕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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