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0/07/06 | 條次 | 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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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00136394號 | 函釋編號 | 19-24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休閒農場場內休閒農業設施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基礎、農路及休閒步道設置規範疑義 | ||
說明 | 有關休閒農場場內設施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依本會99年4月19日農輔字第0990121855號函及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規定,農業設施之總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以1層樓為限;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休閒農場內整場農業設施之總樓地板面積,均需依上開原則採合併計算方式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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