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99/07/06 | 條次 | 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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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0990144717號 | 函釋編號 | 19-21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休閒農場申請基地範圍含有甲種建築用地,其上建築物面積是否併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休閒農業設施面積疑義 | ||
說明 |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有關甲種建築用地之容使用項目並無休閒農業設施,故該甲種建築用地上依法得容許使用之建築物,不併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休閒農業設施面積,惟該建築物仍應符合上開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須符合休閒農場經營目的,且無礙自然文化景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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