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92/06/24 | 條次 | 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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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920134015號 | 函釋編號 | 10-2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之認定 | ||
說明 | ㄧ、使用未登錄之土地,申請人應要求國有財產局儘速將該地申請地籍登錄與編定,再取得同意合併使用或移轉等文件,再行辦理較為妥適。惟此部份,已屬未登錄土地之處理原則,涉及土地法規及國有土地處理等規定,另洽內政部或財政部國產局解釋為宜。 二、另本案申請範圍因登錄土地,將其區分為兩塊獨立之基地,在未取得未登錄土地使用同意權下,建議宜認定為基地未完整連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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