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99/03/26 | 條次 | 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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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0990117512號 | 函釋編號 | 19-17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有關「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及「衛生設施」等休閒農業設施,是否有面積等限制 | ||
說明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9款所定「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及「衛生設施」等休閒農業設施,並未規範面積大小及數量,惟貴府於審查經營計畫書時應就休閒農場資源特色、農場大小、發展方向與經營項目整體規劃,依實際情形、合理性與必要性審慎核處,本案面積皆250平方公尺擬作為「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及「衛生設施」部分,其合理性請再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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