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98/03/03 | 條次 | 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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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0980109498號 | 函釋編號 | 19-14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使用地類別為「暫未編定」,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現行為「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適用範圍 | ||
說明 | 依據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之適用範圍,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依本辦法經取得農業主管機關籌設許可之休閒農場內,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之非都市土地。」,查本案使用地類別為「暫未編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按該規則第6條附表一林業用地得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惟應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第4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2項之規定。」本案台端於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土地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休閒農場申請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應依上該規定辦理。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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