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95/02/17 | 條次 | 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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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0950106494號 | 函釋編號 | 19-2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既存或新設之農業設施其設施面積為何 | ||
說明 | 一、休閒農場籌設申請土地範圍內,既存或新設農業設施及自有農舍,將提供休閒使用者,其設施面積應列入經營計畫書併入計算。 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現行19條)規定,休閒農場設置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現行規定為「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除現況土地使用編定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爰此,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自產農產品加工室或符合農舍管理相關規定之農舍,未變更使用目的或型態者,得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若前述相關設施已轉變用途另供休閒使用者,則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用地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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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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