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1/12/10 | 條次 | 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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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10135376號 | 函釋編號 | 13-5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以「農業企業機構」做為休閒農場籌設之經營主體審認資料 | ||
說明 | 一、休閒農場申請籌設之法人經營主體可為農業企業機構,並應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時,均應配合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就經營主體是否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及休閒農業之專責部門等事實,予以綜合審認。 二、有關貴府建請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農業企業機構提供該企業最近半年內之農業生產、交易紀錄或辦理農業試驗相關佐證資料以供審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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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無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