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1/07/03 | 條次 | 第13條 |
---|---|---|---|
發文字號 | 漁四字第1011219824號 | 函釋編號 | 13-4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
要旨 | 釣魚場、釣蝦場可否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以申請休閒農場方式經營釣魚場或釣蝦場 | ||
說明 | 「釣魚場」、「釣蝦場」所有之水產品係購自產地養殖池之成魚(蝦),已脫離養殖池育成階段,為供一般消費者垂釣娛樂之用,應屬遊憩設施,而非養殖設施,爰應為工商管理範疇,非農政單位權責,應向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其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 ||
附件 |
無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