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3/12/05 | 條次 | 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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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30242172號 | 函釋編號 | 8-2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所列休閒農業設施「景觀設施」之適用範疇 | ||
說明 | 一、為辦理有關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等相關事項,本會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訂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合先敘明。 二、為利經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發展,及休閒農場業者改善休閒農場景觀如設置景觀造景、庭園造景、園藝植栽、人工草皮等,於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第10款及第19條第1項第20款分別規定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得設置之休閒農業設施,包括景觀設施。 三、綜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之景觀設施,係指上開與經劃定公告休閒農業區發展結合,或與休閒農場經營結合為改善休閒農場景觀而設置之景觀造景、庭園造景、園藝植栽、人工草皮等;故得申請休閒農業設施-景觀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以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或經准予籌設之休閒農場為限。本案所陳列之雕刻、地景及公共藝術等之使用,應符此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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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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