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94/11/30 | 條次 | 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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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原民地字第0940033763號 | 函釋編號 | 11-2 |
發文單位 | 原民會 | ||
要旨 | 於合法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籌設休閒農場疑義 | ||
說明 | 一、原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促進原住民發展而依規定劃設一定範圍之土地,且基於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及管理辦法立法旨意,非原住民在承租有案之原住民保留地申設休閒農場,仍應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重行辦理租用,並需經鄉(鎮、市、區)公所公告30日之程序。 二、基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而經營休閒農場,則屬營利行為,與前揭自耕或自用之規定有違,尚不能單以租約內容變更方式,逕為同意非原住民於其依上開規定承租之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且為避免有原住民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滋生該保留地應出租與原住民開發、興辦或由非原住民繼續維持原租賃目地使用之疑義,本案宜請申請人先行同意終止原依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所成立之租賃關係,再循同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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