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8/03/20 | 條次 | 第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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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80707049號 | 函釋編號 | NEW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有關貴府函詢○○段○○號等土地是否得以視為毗鄰案 | ||
說明 | 一、復貴府108年3月6日屏府農輔字第10807214200號函。 二、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略以:「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場內有寬度6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6公尺以下道路毗鄰2公尺以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又同條第2項規定,不同地號土地連接長度超過8公尺者,視為毗鄰之土地。合先敘明。 三、本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土地完整」,應係針對擬申請設置休閒農場範圍內如有道路或水路通過而分隔場區時,倘其寬度不超過6公尺或寬度6公尺以下道路毗鄰2公尺以下水路通過,在扣除該等面積仍達休閒農場設置要求面積,且有橋樑、穿越設施或指標及安全防護設施,讓遊客安全通過與活動,則該等道路、水路不形成分割阻隔,該等土地應可視為毗鄰,不屬「土地分散」,倘休閒農場範圍無前開情形,則應符合同條第2項之規定,以維持經營範圍之土地毗鄰完整性,俾利場區各項管理與安全維護。 四、有關貴府所詢事宜,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仍請貴府依申請資料及現場勘查結果審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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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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