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7/04/13 | 條次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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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70707989號 | 函釋編號 | NEW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已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得否於其場內之農舍坐落用地得否增設休閒農業設施疑義 | ||
說明 | 一、復臺端107年3月19日(107)○○字第1070319○○○號函。 二、查有關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得否設置休閒農業設施一節,本會前以106年5月1日農水保字第1050244023號函示略以:基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農舍係屬特許,如土地所有權人已先申請興建農舍,除農舍用地面積外,其餘用地應為農業經營用地且供農業生產使用,始符合農舍用途意旨;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9條所定休閒農 業設施,非屬「農業生產使用」之相關設施,爰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宜設置與一級農業生產使用無關之休閒農業設施,俾符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 三、復為保障人民信賴利益,本會於106年6月27日以農輔字第1060715842號函說明,於106年5月1日前已取得籌設同意之休閒農場,其設施規劃已於經營計畫書中載明而經同意,得依本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其經營計畫書內容,續行申辦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興辦事業計畫,並作為主管機關審認、勘驗及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依據。 四、綜上,本案休閒農場範圍內(○○市○○區○○段○○○地號土地)如有既存農舍,擬增設之休閒農業設施,倘非屬原核定之經營計畫書所列內容,而現今擬變更經營計畫書,以新增休閒農業設施項目或數量者,則仍宜依本會前開106年5月1日函示原則,即「農舍之坐落農業用地僅得設置一級農業生產使用之設施」之規定辦理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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