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7/03/19 | 條次 | 第24條 |
---|---|---|---|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70209336號 | 函釋編號 | NEW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經營主體為2人(含)以上且已核准設立公司之休閒農場,其受處分人適用疑義 | ||
說明 | 一、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人為自然人,則本會核發之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上所登 載之經營主體為自然人,反之,申請人為法人,則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上所登載之經營主體為法人。又農業企業機構申 請籌設休閒農場必須提供農業經營實績與自然人有別。且本辦法第23條係提醒申請人於取得許可營業時應辦理事項,併 予敘明。 二、承上,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之裁罰主體可由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所登載之經營主體判斷之。 |
||
附件 |
無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