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7/02/07 | 條次 | 第19條 |
---|---|---|---|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60736767號 | 函釋編號 | new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休閒農場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物是否免申請建築執照案 | ||
說明 | 一、復貴會106年12月21日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又查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雖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該類農業設施如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等結構,仍屬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又若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基於山坡地開發,其建築物之建築結構,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於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時,受理審查單位應先就該農業設施之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之規定,得作為建築使用,先行予以審查。 四、又針對該農業設施面積之認定,依據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規定,指該農業設施之總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含45平方公尺),且以1層樓為限;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另鑒於休閒農業設施係供遊客使用,其安全程度應較一般農業設施為高,倘休閒農業設施依前開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仍請加強相關設施之安全規劃,以保障遊客安全。 |
||
附件 |
無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