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99/08/26 | 條次 | 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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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0990153576號 | 函釋編號 | 10-10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休閒農場申設範圍內間隔有包含水利用地之既成道路,是否仍需農田水利會同意使用疑義 | ||
說明 | 一、本案申設範圍內間隔之地號如為灌溉渠道,基於區域附近農民灌溉農作權益考量,如有影響灌溉、排水或公共安全之虞時,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7條、第9條及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60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依本會98年6月2日農輔字第0980130201號函之意旨,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土地完整」,應係整體概念,休閒農場內如有道路或水路通過場區,且寬度不超過6公尺者,扣除該等面積仍達休閒農場設置要求面積,且有橋樑、人行陸橋、斑馬線、穿越設施或指標,讓遊客安全通過,則該等道路、水路不形成分割阻隔,該等土地應可視為毗鄰,不屬「土地分散」。 三、本案如能符合上揭條件,即可視為不屬「土地分散」,毋庸由該水利溝權管單位開立土地使用同意或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併用土地證明文件。 四、本案得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28點規定,向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申請變更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及排水路;或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7條之規定,向該農田水利會申請架設橋涵、架設管線或纜線、建築通路跨越或埋設設施等方式辦理,以符上揭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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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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