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6/09/19 | 條次 | 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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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60235993號 | 函釋編號 | 23-NEW-商登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有關休閒農場未辦理商業登記經查核作業結果案 | ||
說明 | 有關○○休閒農場(編號:○)、○○休閒農場(編號:○)、○○休閒農場(編號:○)等3家未辦理商業登記部分,依據經濟部104年6月22日經商字第10402064870號函(影本如附件)表示:「按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辦理營運主體登記之法律,除符合第5條規定小規模商業外,應依本法辦理商業登記。又按本法第6條規定商業經營之業務係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明定須先經許可者,應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上開許可業務因有許可法令之特別規定,故不問是否為本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均應辦理商業登記。」,仍請貴府輔導業者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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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