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6/05/01 | 條次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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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水保字第1050244023號 | 函釋編號 | NEW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要旨 |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地欲申請休閒農場,得否於該筆農業用地上規劃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 ||
說明 |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且基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農舍係屬特許,如土地所有權人已先申請興建農舍,除農舍用地面積外,其餘用地應為農業經營用地且供農業生產使用,始符合農舍用途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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